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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03-24字号:[ ]

    为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思想,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经营形式,发展民营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全县上下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消除种种疑虑和思想障碍,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建设小康长阳的战略举措,坚持“县域经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不动摇,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开创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2、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把民营经济发展同全县企业改革、农业产业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放宽发展政策,改善发展环境,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招商引资,培植重点企业,依法规范管理,促进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3、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依托长阳资源优势,加快县内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盘活县内存量资产、资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力争“十五”期末全县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县GDP的60%以上,提供的税收占全县税收收入的60%以上,形成一批有市场竞争能力的民营企业和知名品牌。
 
    二、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4、放活经营人员。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积极参与和兴办民营经济实体。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晋升上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原有特殊津贴待遇,以前未享受、现已具备条件的,同样可以申报政府特殊津贴。
  
    5、放宽土地使用政策。民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需土地,可按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获得方式由民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有关部门应予大力支持,相关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下限收取。
  
    6、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规定办事时限。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行政集中联网审批制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外来客商投资新办民营实体,由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专人协助办理有关证照。 
 
    7、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国有和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被收购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改造、股权转让;资债相抵、零值转让;化整为零、分块转让;精干主体、剥离转让等多种方法处理。其富余职工可采取付现安置,转股安置,债权安置等多种办法。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出售、费用收取、债务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持证和办理登记等,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8、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依法落实民营企业应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三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招用员工,县劳动、人事部门要免收录用、培训、合同鉴证等费用。行政性规费对民营企业一律按低限标准收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9、大力扶持、培植骨干民营企业,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部门要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纳税数额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在资金、政策、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使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档次、创名牌,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引导有条件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过渡,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种养大户登记注册,进入非公有制领域,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免规费。
 
    10、按照城镇规划和功能布局,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到集镇、工业园区创办企业。继续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带动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独资和参股建设各类专业市场。有关部门要为专业市场的交通、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
 
    11、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民营经济的特点,探索建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估和贷款审批制度,改进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管理办法,进一步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业务,在坚持信贷条件、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自主成立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自身发展做好融资服务。

    12、鼓励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工作人员、复退军人从事民营经济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就业部门代理保管,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13、加大民营经济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张旗鼓宣传表彰先进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个体工商户和纳税大户。县人民政府每三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表彰大会,评选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和纳税大户。把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列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为民营经济业主提供参政议政的舞台,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增加民营经济业主所占的比重,营造有利于发展经济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政策上扶持、资金上支持、方向上引导、法律上保护。
 
    三、加大支持保护力度,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4、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外来民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子女入学,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行政执法收费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收费依据、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规费、罚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准下达各类收费、罚款任务,不准与个人工资奖金挂钩。不准强行摊派征订各类报刊杂志,不准以罚款为目的故意刁难或进行重复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的协调机制,避免交叉检查、重复检查,不得干扰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缴和向县保护发展环境督察中心举报。 

    15、切实搞好对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在市场信息、产业导向、项目投资、资金融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人才培训、社会保障、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保驾护航,对干扰破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不法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提供法律服务。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评议制度,对评议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鼓励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民间中介组织,逐步健全民营经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6、县成立“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经贸局,负责民营经济调查研究、信息反馈、检查督办、统计综合、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民营经济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建立县、乡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点民营经济业主的工作制度。

    17、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联、个私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及协助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凡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创新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在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入工商联和个私协会,强化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18、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职能。引导和监督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规范经营行为,使其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照章纳税。对无证经营、投机诈骗、制假售假、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监督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意识,确保安全生产。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县保护发展环境督察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协调相关部门,限期处理。承办单位要向督察中心书面呈报处理结果,督察中心应建立回访制度,征求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涉及部门对举报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久拖不办的,要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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