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规定,结合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来开发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
在自治县境内其他地方投资新建的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来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来开发区投资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受投资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国家对自治县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企业建成投产后,按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5年。
第六条 来开发区投资的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按照自治县内最优惠价格供地。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扶持、奖励的方式,支持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名优品牌项目及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对来开发区投资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优势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予以扶持。自治县本级在科技、扶贫项目方面尽量给予支持。
第九条 来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下限减半收取,10年内免交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凡来开发区投资的项目,由开发区统一协调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进一个窗口办好、交规定费用办成、在承诺期内办结”的原则,为投资者投资审批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本自治县国有、集体企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企业资产评估价格优惠30%;接收安置企业在册职工一半以上的,优惠幅度可提高到50%。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由投资者凭企业营业执照、税收缴纳凭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次日起30日内自治县财政部门申报兑现。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其职工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并享受本自治县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来开发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强迫企业参与各项评比活动。
第十五条 自治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对开发区投资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制裁行为中违法违纪、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投资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选择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