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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招商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1-06-28 信息来源:县招商局字号:[ ]

  第一条  为发展我县经济,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在长阳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县工业园区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非工业园区的投资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的环保要求。投资项目的政策扶持县和乡镇财政要建立台账。

  第四条  投资项目除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

  (一)税收的优惠。对在本县投资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90%,后两年50%。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按50%给予奖励,后两年以第三年为基数,按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连续奖励2年。对投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业的企业,自营业获证之日起,按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

  (二)促进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优惠政策。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投资强度后,按照项目投资额度实行土地成本包干地价,即1000万元-5000万以下(不含5000万元)包干地价4万元/亩、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包干地价3万元/亩、1亿元以上包干地价2万元/亩。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除加工产品用地享受与工业项目同等政策外,在种植基地上,政府给予财政扶持。

  在县规划旅游区内投资四星级标准以上宾馆(酒店)业的前三家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四星级宾馆(酒店)前三家按土地出让地方留成部分80%扶持,五星级宾馆(酒店)前三家按土地出让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项目验收达标后10日内,将扶持资金全额到达企业。扶持资金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对将企业总部建在工业园区的企业,享受工业项目的同等政策,对将企业总部建在我县规划商住区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净收益地方留成部分6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规费优惠。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免收项目审批和建设环节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土地证工本费、工商营业执照工本费等证照工本费。免收土地测绘评估费及房产测绘评估费。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费,水、电增容费。对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其中,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项目,三年内免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根据不同产业,由县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配套资金及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条  建立投资企业“直通车”、“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制度。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的企业,实行领导和部门优质服务制度,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建立政府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凡与县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服务,限时(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工商注册1天内、供地手续3个月内)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

  第八条  县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严禁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除省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或收取其他费用。从严打击针对企业的黑恶势力,确保工业项目无障碍施工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县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九条  项目供地后,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时间内未完成约定的投资额,将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一次性固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具体优惠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凡介绍外商到我县兴办生产型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中介人,由县级财政或受益乡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金额的5‰记奖。中介人属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公司)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具体兑奖方式为:项目建成投产,由县政府组织最后验收后兑奖。奖金最高限额50万元人民币。

  矿产资源和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原则上不享受税收、土地和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5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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