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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摘要

发布日期:2011-12-12 信息来源:人口计生局 作者:计生局字号:[ ]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摘要

政策类
一、生育政策
户籍均在自治县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入自治县4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者自治县公民与外地公民结婚后在本县定居(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另一方户籍未迁入自治县的夫妻(此款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属农村村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所生育的两个子女,均被市以上专门机构鉴定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此项从2010年11月1日施行)。
按照前款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将收养子女、继子女和亲生子女(双胞胎、多胞胎按实有子女数计算)合并计算子女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属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四年内,可以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符合条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子女死亡的;
(三)自报子女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买卖、残害、违法收养和送养子女的。
奖扶政策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扶对象必备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标准从每人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是对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一项特殊救助政策,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或双方都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确实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还符合特别扶助其他条件的,可作为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晚婚晚育奖励政策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七、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八、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条件和优惠政策
(一)申请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顾的农村独生女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为本省农村居民;
(2)父母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考生本人为独生女且属农村居民,其中父母双亡的依据本人情况予以核准。
(二)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高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九、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1、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3、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1、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自治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十、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程序类
一、《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村(居)委会登记——乡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
二、《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4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一方户籍不在自治县内的,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街道办)、县(市、区)需如实签署意见,并载明婚育情况,加盖公章);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村(居)委会审查——乡级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提供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单位或村(居)委会初步审核——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八、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维权类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三、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四、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名举报: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4、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6、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7、利用再生育审批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的;8、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并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服务类
一、服务承诺
1、政策咨询服务。认真解答广大群众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问题,做到接待热情、回复耐心、群众满意。
2、免费技术服务。监督基层单位免费提供有关人口计生宣传资料,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相关手续;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环孕情监测、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输卵(精)管结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3、文明办信接访。建立首问负责制,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不推诿,不敷衍。
4、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
5、规范部门收费。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计划生育罚款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基层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取消一切形式的办证费、公本费和手续费,杜绝本系统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
二、免费服务项目及标准
1、孕情、环情监测(B超查环、查孕、查妇科疾病),每例免费7元。
2、上环,手术费30元;(另外补交通费20元,营养费20元,误工费20元);取环,手术费10元。
3、人流,手术费50元;中引,手术费215元。
4、女扎,手术费160元;每例另奖500元;男扎,手术费25元;每例另奖500元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6、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7、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
8、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免费办理。
9、免费婚前健康检查,每人50元。
三、服务、信访、投诉、举报电话:
阳光计生热线电话:12356
省人口计生委  027-87811048省人口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网址
市人口计生委  0717-6240432市人口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网址
县人口计生局  0717-5322421  0717-5323620县人口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网址cyxjs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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